對于實驗室自身沒有能力的項目可不可以分包?很多實驗室包括評審員都認為不能分包,應該說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監委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中有這樣一段解釋:
4.5.5 檢驗檢測機構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體現分包項目,并予以標注。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因工作量、關鍵人員、設備設施、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明分包情況。檢驗檢測機構應要求承擔分包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合法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并予以使用和保存。產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檢驗檢測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已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關鍵人員暫缺、設備設施故障、環境狀況變化等原因,暫時不滿足檢驗檢測條件而進行的分包。
分包應分包給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該檢驗檢測機構可出具包含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分包項目,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
2)“沒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檢驗檢測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實施分包應分包給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部分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由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單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不將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分包結果納入自身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若經客戶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給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納入自身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在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標注分包項目,且注明自身無相應資質認定許可技術能力,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
2、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分包前,應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戶并經客戶書面同意、對分包方定期評價(或采信資質認定部門的認定結果),建立合格分包方名錄并正確選用。該程序在檢驗檢測業務洽談、合同評審和合同簽署過程中予以實施。
3、除非是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檢驗檢測機構應對分包結果負責。